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规定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组织的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刑。此外,《解释》还对警告、罚金、没收财产、刑期假释等刑罚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共同犯罪、宽大处理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责义务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规定的。
《解释》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适用的规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获取、扰乱信息系统功能工具等方式从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构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关于犯罪成立的要件和执行主体的规定:
要求犯罪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即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并对信息网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特定信息产生危害后果。对于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其法人、承办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均可构成犯罪。
3. 关于量刑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组织的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刑。
4. 关于追溯力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当事人成年前的年龄大小和犯罪的危害后果,可以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
此外,《解释》还对警告、罚金、没收财产、刑期假释等刑罚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共同犯罪、宽大处理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责义务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只是解释性文件,具体案件仍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