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罪责刑期:《两高解释二》规定了对于不同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期安排,具体根据犯罪的性质、后果、手段等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刑事活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二》),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规定包括:
1. 总则:《两高解释二》明确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以信息网络为实施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强调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实施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犯罪行为:《两高解释二》对一些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网络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黑客工具和技术知识等。
3. 罪名认定:《两高解释二》明确了一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认定标准,包括网络侵入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封锁罪、网络攻击罪、网络诈骗罪等。
4. 罪责刑期:《两高解释二》规定了对于不同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期安排,具体根据犯罪的性质、后果、手段等情况进行判断。
5. 销售或者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两高解释二》明确规定了销售或者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且对该类工具具体给出了范围的界定。
这些规定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旨在明确信息网络犯罪的性质、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和刑期等问题,从而有效打击和预防信息网络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