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抢夺、欺诈、侵入他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信息网络设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行为的犯罪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抢夺、欺诈、侵入他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信息网络设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行为的犯罪行为。相关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条文。该条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的行为。
2.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律条文。该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已存储、正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后果严重的行为。
3.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法律条文。该条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为他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后果严重的行为。
4.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条文。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编程病毒、木马、蠕虫等方法,破坏、删除、增加、变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以上为常见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重要规定,具体罪名和刑罚依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