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规定: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了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进一步解释了审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以及对于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量刑等方面的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了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
2.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销售、非法提供计算机程序、电信智能卡等工具,用于犯罪活动的情节和数量,以及相关的法定刑罚。
3.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了数据、数据基础设施、物联网设备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破坏、干扰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犯罪,以及相关的法定刑罚。
4.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的严重危害情形,包括对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有关机关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金融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公共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破坏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的犯罪,将会处以更高的法定刑罚。
5.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传销活动、诈骗活动、赌博活动等犯罪的行为和法定刑罚。
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进一步解释了审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以及对于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量刑等方面的详细解释。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和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