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明确了行为的构成要件。该《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有助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解释规定(以下简称《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明确了行为的构成要件。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程序、文件等内容,包括非法获取并传输或者公开传输他人手机号码信息、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
3. 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扰乱公共秩序:包括传播虚假消息、淫秽色情材料等,严禁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界定。
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等工具:禁止提供、销售、传播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程序、工具等。
5. 贩卖、制作计算机病毒:对贩卖、制作计算机病毒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存取、交付、销售信用卡信息:明确规定存取、交付、销售信用卡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
7. 利用有线、无线电视大容量存储装置复制、传播侵权影片:明确了利用有线、无线电视大容量存储装置非法复制、传播侵权影片的行为构成犯罪。
8. 利用信息网络诈骗: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构成。
该《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有助于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