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述解释为《关于适用法律与网络犯罪案件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中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与网络犯罪案件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判决标准,内容如下:
1. 依法刑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法定判断依据
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当依据以下事实认定:
(1) 使用、制作、销售非法有害信息;
(2) 以非法手段获取、控制、删除、篡改或者增加电子数据信息;
(3)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含有恶意程序的信息,侵害他人系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4) 利用信息网络扰乱其他正常网络运行,给他人网络上行使的权利造成严重干扰;
(5) 利用信息网络干扰他人合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3. 判断标准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以下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
(1) 对方数量众多,波及面广;
(2) 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制造恐慌等犯罪手段进行犯罪的;
(4) 具有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性的。
上述解释为《关于适用法律与网络犯罪案件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中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内容。